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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时限的著作权转让
释义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是将所有权让渡给受让人,具有永久性。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给转让人,那么实质上不应视为转让,而应视为使用许可。实际上,著作权有期限的转让只是著作权与物权区别的又一体现。事物是有形的,它的转移只能是永久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而有形载体的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完全的、部分的,当然也可以有期限。著作权转让因其无形性而显得尤为灵活
    1987年以前,我国著作权法草案都有“有期限转让”的规定。但在当年年底的一次征求意见会上,一些民法学者认为,有期限的转让不符合民法原则,实质上是许可而不是转让。虽然起草者以其他国家的例子作为证据,但他们无法说服他们保留该条款,最后该条款在草案中被删除。郑思思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幸的结局。”
    目前,我国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有很多是有期限的,这与民法理论界的观点相似。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合同的名称是什么,只要有期限,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然而,这种身份识别会带来很多问题。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视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该许可合同视为专有许可合同。除了作品的所有权,独占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人)完全可以对抗许可,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期限差别不大,但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期限最终被认定为非独占许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非排他性许可,被许可人只有非排他性的使用权,不仅不能对抗著作权人,甚至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诉权,这完全违背了合同签署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初衷,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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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