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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证办理部门在哪里
释义
    一、房产证办理部门在哪里
    房产证办理部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房产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房产证办理需要的资料如下: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不办房产证的后果是什么
    不办房产证的后果:
    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抵押贷款等活动;
    2.一经拆迁无法按照国家政策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3.可能面临强制拆除或拍卖的风险;
    4.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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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