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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独资北京公司章程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日本公司在北京设立“北京”外商投资管理中心,第二条外资公司的名称为:东城区,北京北京北京北京市北京北京北京北京北京北京北京市\UUU\ \uuu中国中国北京市\ \UUUU\\UUUUU\UUUUU\UUUU\ \ \UUUUUU\\ \ \ \ \ \ \UUUU\ \ \ \ \ \uuu\uuuuu\ uuu\uuuu\ uuuu\ uuu\uuuuu\\uuuuuuu\\ uuuuuuuu\\\uuuuuuu\\\\\\\ uuuuuuuuuuuuu第四条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政府管辖和保护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公司宗旨如下:,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万美元。其中:现金万元、实物万元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出资(如:,第十一条投资者在缴清出资后,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公司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投资者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公司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司增加、转让注册资本,由董事会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登记日为董事会成立日第十六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方委派。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四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经济委员会进一步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如下:1;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三。采用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5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是否停产、终止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6决定聘任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7负责合营企业终止和期满后的清算工作;8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全体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转让;三。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和清算;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其他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书面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代为主持和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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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