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解:版权转让必须登记,否则无效 |
释义 |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注册软件的软件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内向软件登记机关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三个月内未备案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已实际履行,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软件转让合同没有记载,但软件转让合同双方之间的转让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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