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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释义

《劳动法》只对经济补偿作了以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二)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终止,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因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终止劳动合同
    

(4)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终止在涉及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法律整顿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
    

劳动法没有对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工给予经济补偿合同。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劳动者属于第十二条第(二)项因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企业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津贴,但不得超过本企业标准工资一个月以上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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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