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 |
释义 |
申诉人:26名发电厂女员工,申诉人代表:齐,女,28岁,发电厂运营商,被告:发电厂,法定代表人:何,男,厂长齐等26名女员工是1987年某发电厂招聘的正式员工,入厂后,工厂安排他们从事镀镉槽的操作。工厂没有训练他们工作。1991年,7名女性经营者感到不适。经检查,医务部门确认他们与工作中接触镉和其他化学品有关。其他几名女工也注意到,她们在目前的工作中不时感到不舒服。几名女工就此事向厂长提问,厂长称根本没有问题。女职工向有关部门询问。咨询结果是,电厂不应安排女工从事与镀镉槽直接接触的作业,并应给予有毒有害的岗位补贴。这名女工要求工厂调整她的职位,并给予津贴和补偿。电厂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威胁要解雇这些女工。女工们不得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上诉,要求公平裁决,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1987年戚某等26名女工进厂后,电厂从未向她们解释过这项工作的有毒有害物质,也没有对她们进行相关教育,也没有给她们相关津贴和补贴。一些女工在工作中感到不舒服,经检查确认与工作有关,医生告诉一名怀孕女工不要从事这项工作,否则会对胎儿造成严重影响。当其他女工得知此事后,她们要求工厂调整工作,重新发放有毒有害的岗位津贴。工厂拒绝了。然而,26名女工联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选举齐为其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某电厂将26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女工全部调离工作岗位。2.2.重新发放了26名女工在工作期间应领取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3、仲裁费60元,由发电厂承担。分析: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和需要,国家对女工有比较完善的保护规定,即:,女工除享受男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外,还享受特殊保护女工禁忌工作范围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已婚待孕女工禁忌工作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类标准》中的三、四类作业。”根据上述规定,某电厂雇佣的26名女工中,19名已婚怀孕,1名怀孕。因此,不得安排这些女工直接接触镉液。因此,发电厂必须将其全部转让,并给予有毒有害的岗位补贴。如果工厂不向女工解释其所从事工作的有毒有害性质,并且拒绝给予补贴和必要的保护,则应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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