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意见》;《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p> 第九条规定:“男女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p>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基于《合同法》中若干特殊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的立法目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 以上是离婚后财产赠与情形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应以财产认定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有关情形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具体情形由司法机关认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因此可以明确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提倡公平、平等地分割这部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