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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能否解除轻伤职工合同
释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单位对张某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如果张某停工留薪期满,仍不愿继续工作,其不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其经济补偿。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回单位继续上班,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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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2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