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服务作品的收费和署名 |
释义 |
1、 如何规定服务作品的收费和签名p>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奖励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服务作品。著作权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经营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本单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p> 第二,职务侵占罪认定的条件是什么。由于“工作任务”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人们对工作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弥补,即:,《著作权法》关于服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职务作品的认定上,应严格界定“责任范围”,否则,大量的个人作品将归入职务作品,这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反映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以下因素: (1)职务作品和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作产品时,无论任务完成与否,生产者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都可以离职)。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心理过程,也是一个连续的写作过程。有时,在工作时间创作一部作品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这个想法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的,作品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能(也不能)以工作时间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关系。事实上,许多工作,特别是社科工作,几乎不需要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属于职务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不一定是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委托工程或其他类型的工程。因此,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责任范围。只有作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长期工作计划或者其他必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规定)规定的作者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是正式作品。我们决不能把一些超出这一范围的作品列入官方作品。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权益,会严重削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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