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条例 |
释义 |
发证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证机关:(1998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者报上级审批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权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为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调解合资各方纠纷,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资,优化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第二章设立、变更和解散第五条中外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意向后,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件,报项目审批机关。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有效期为一年。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当编制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外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经初审后报市项目审批机关审批。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当签订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投资国有资产(包括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份),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商检部门对进口机械、设备、材料等投入物资的证明,报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备案;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报外经贸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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