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位求偿权 |
释义 |
1、 股东代位权诉讼(间接诉讼)权又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公司又懒得起诉时,为保护公司整体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公司股份,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一)接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不起诉的,或者(二)自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为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穷竭公司的内部救济规则,赋予董事会或监事会尽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机会,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2。准备股东代表诉讼担保。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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