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休眠股东协议 |
释义 |
隐名股东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协议可能无效。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代理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归属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投资权益归属争议,隐名股东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将予以支持。因此,当需要以代持股份的方式设立公司时,隐名股东必须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依据。同时,我们还应该保留能够证明我们实际出资的证据,比如出资证明书。 从外部来看,公司具有一定的人性化和公共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公司不得变更登记成为社会公众股东。因此,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伙人时必须慎重,选择可靠的人作为股东共同成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直接变更为名义股东,然后直接主张股东的权利。此外,《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承认。实际投资者与前款所称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名义股东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得转让人民法院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名下登记的股权,实际投资人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该股权处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投资者造成损失,实际投资者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以上是小编为你安排的。目前,对于隐名股东,我国法律是承认的,只要隐名股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效力,隐名股东享有一系列权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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