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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印花税的相关问题
释义
    一、印花税的相关问题
    (一)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四)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五)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六)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二、印花税是什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情形有哪些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四)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五)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六)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七)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综合上述可知,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收。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印花税的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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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