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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案件是非法的
释义

2013年,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公司承揽了一个天然气管网工程,并将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小黄。2013年6月至当年12月,小黄雇佣农民工小罗从事管道安装。小黄和小罗约定,小罗的月薪是1万元。然而,截至2014年2月,小罗还没有拿到全部工资,拖欠工资高达3万元。2014年3月,小罗到小黄家讨薪,但没有成功。于是,小罗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黄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在律师的建议下,小罗还以共同被告的身份起诉了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局。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承包者小黄应向农民工小罗支付3万元,承包者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局应承担连带责任。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违法发包的情况下,实际劳动者可以向谁申请支付工资,承包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笔者用这篇文章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6)建设单位将建设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分别承包;
    

(7)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合同,要求承包人选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活动。”
    

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工人应提高警惕。尤其是在很多情况下。跟随“承包人”到施工现场或分不清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动者,更容易陷入拖欠工资的陷阱。二是违法发包企业对实际施工人员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工条件由于用工主体应当对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这种用工主体责任,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民法的问答》(2011年第3期)明确指出:“一般来说具体来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直接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在身份上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建筑业、矿山企业的状况并不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矿山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种雇佣主体责任是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一旦实际施工中拖欠职工工资,违法用人单位就有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发现用人单位是个人或者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提起诉讼追讨劳动报酬时,可以将工程承包人作为连带责任主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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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