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规定之问题与完善 |
释义 | 【摘要】在我国,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在没有所属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医师的说明义务服务于患者知情并作出决定的需要,以具体患者为标准,通常情况下不宜简单说明;医务人员违法即证明有过失,无须再作过失推定;损害后果异常,应由医方举证无过失,否则,实行过失推定;应明确患者对医疗情报的支配、决定权,医疗机构侵犯这一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二审稿应就这些方面进行修改。 【关键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26 [3][日]稻垣乔.医师责任诉讼的构造[M].有斐阁, 2002.115 [4] ]梁书文.解读《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A].李国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民事卷(1997—2002)[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29 [5][日]加藤良夫.实务医事法讲义[M].民事法研究会, 2006.39 [6][日]增成直美.诊疗情报的法的保护研究[M].成文堂, 2004.2 [7][日]加藤良夫.实务医事法讲义[M].民事法研究会, 2006.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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