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工程示范合同 |
释义 |
承包工程示范合同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建设单位) 甲方将位于(地址)的(项目名称)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招标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制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内容:(除明确土建主要内容外,工程造价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直接费用+材料价差)×(1+%)。即直接成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用×××定额计算,加上施工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的信息价计算出的材料差价,以%综合成本作为最终结算价(人工费)成本和机械成本不单独调整)。 与本工程主体工程有关的所有辅助工程和零星工程,按上述费用计算公式结算,必须凭统一的施工税金发票全额结算支付。 本工程辅助水电安装工程按约定定额和费率结算。 2。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为:本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或联系单、隐蔽工程量签证、其他工程量增减联系单、辅助工程联系单。第三条工程款:甲方通知乙方开工后,乙方应在一周内拿出预算。甲方收到预算后一周内完成预算审核,乙方有严重异议的,按审核后的预算费用支付备料款的30%,再支付实际工作量的70%,并扣除备料款,双方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参照核定的预算计算确定。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得超过预算的70%。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复核一个月后,全额支付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每笔工程款必须凭建设单位统一的税务发票全额支付。 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并支付给乙方。 第4条工期: 1。工程工期自收到甲方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实际工期自竣工并通过甲方预验收之日起计算。工期为天。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元(从履约款中扣除)。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正常施工的,在不可抗力终止后24小时内,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方可延长工期。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总工期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即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施工进度缓慢,如果阶段性工期延误天数超过施工进度的35%,甲方有权中途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分期延误天数不超过施工进度计划的35%的,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元,不扣除总工期罚款。第五条施工组织管理:。甲方指定甲方为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者代表,代表甲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双方共同负责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隐蔽工程数量签证、工程图纸签证变更,工程量增减签证。所有签证未经上述两人联名签字无效。 2。乙方任命乙方为项目经理和现场施工人员。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在整个施工期间从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并代表乙方签署现场施工管理和所有签证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施工人员,如乙方施工人员不听从甲方指挥,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施工人员,乙方不得拒绝。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应指派现场管理者代表(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①混凝土必须随机取样做试块,施工用钢必须进行良好的弯拉试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② 当工程有隐蔽条件时,乙方应先进行自检,并在验收前1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现场代表。经甲方工程负责人、现场管理者代表、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或数量确认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隐蔽继续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拒绝或干扰甲方的质量抽检; 隐蔽工程或其他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返工仍不合格; 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无保修或抽检不合格,但仍用于施工; 不施工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擅自按图纸施工; 不服从甲方的整体工程协调,在施工过程中拒绝接受甲方的指挥; 乙方违反上述五条规定终止合同后,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计算,乘以80%作为应付工程款,剩余20%用于弥补甲方的损失,并没收全部合同履约款。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乙方全面负责现场管理、安全生产、保卫等工作。乙方应对所有安全事故负责。如有违法建设,甲方有权制止。如不服从,可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履约金,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返还给乙方(不含罚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明显延误工期或偷工减料等严重质量问题,不采纳甲方建议并积极采取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金。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不构成严重违约的,每次罚款200元,从工程决算或履约款中扣除。 第九条初步要求: 乙方必须在开工前向甲方和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交底,并提交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施工图,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补充。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批复》,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 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国税函[2009]538号),属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专项退税范围,按规定财政销售的,自产商品和非自产商品统一实行免征、抵减、退税办法。所有不退还(豁免)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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