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人口死亡的子女是否有权生活 |
释义 |
1、 被拆迁人死亡后,房屋拆迁部门将安置房交给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的子女是否有生存权(物权法、婚姻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子女继承房屋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享有房屋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权人、担保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水、遗弃和伤害婴儿。第二,居住权持有人的主体权利。1居住权人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应当限于居住目的。(2) 居住权是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权利,如邻接权。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目的修缮和保养房屋。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有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第三,最新资料(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确立了居留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留权合同。居留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居住地; (3)居住条件和要求; (4)居留权期限; (5)争议解决办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留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留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登记。居留权在登记时确立。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房屋拆迁部门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后,被拆迁人死亡、子女继承房屋或者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享有房屋居住权。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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