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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权益和反担保的适用范围
释义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交易等民事活动中,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文是关于担保物权和反担保的适用范围。本条第一款界定了担保权益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本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该条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借贷、交易等民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销售、货物运输、加工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关于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更为广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活动。为了正确理解本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收)和司法行为(如扣押引起的费用)。这是由担保物权的性质决定的,担保物权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设定的,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其次,为了引导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本法列举了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借贷和交易两种典型的民事活动。但是,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非常广泛,并不局限于这两种民事活动。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如货物运输、加工合同、无故管理、补偿交易、担保物权等都可以设定。第三,在立法上,对于是否允许设定担保物权来保障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存在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通过预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得到保护,但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通过设定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实现。第四,本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设立担保权益。这里的“其他法”主要是指担保法、海商法、民航法等法律。《担保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而《海商法》和《民航法》也对船舶、航空器的抵押权作了规定。因此,担保物权的设立也应以这些特殊法律为基础。为妥善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保证其追索权的实现,可以请求债务人为其追索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广泛应用于担保活动中。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由提供担保物权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实现其债权对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权利。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了保证第三人追索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此处的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担保权益,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担保。如甲方为债务人B向债权人C提供担保权益,并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以保证其追索权的实现。应当强调的是,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反担保也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但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反担保设立程序的实质是担保物权的设立。因此,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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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