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止房屋租赁纠纷 |
释义 |
2000年11月15日,原告杨×庭、常×银与被告丁乃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常贤静、常×银拥有的位于哲高镇石梁街东段南北的前室、房屋、仓库出租给被告丁奈顺从2003年1月1日到11月底,租期三年,月租52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之后,双方并未签订租赁协议,但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继续租赁原告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后来,由于租赁房屋需要维修,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在2007年3月31日前放弃房屋,但被告一直没有放弃房屋。2007年4月17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放弃该房屋,居委会人员当场签字证明被告没有放弃该房屋,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放弃所占用的房屋,并按时向法院支付租金。 法官称,丁乃顺在租赁协议到期后继续出租房屋,原告没有异议,收取租金。此时,虽然原房屋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确定。房屋所有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后,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房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丁乃顺被判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哲高镇石梁街东段南、北的门面房、房屋、仓库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被告于2005年3月24日搬出房屋,江日松与铜陵**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明签订了《合同管理协议》,该协议实际上是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蒋日松将武威县武城镇万东社区1、2号商厦三楼整栋出租给铜陵**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家具、家居饰品、窗帘等;租赁期限为5年,即2005年3月28日至2010年7月28日,其中2005年前四个月为**公司装修试运营时间,租赁期前三年租金为12.3万元/年,后两年租金为13.3万元/年,按季支付,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还规定**公司可以在租赁期内租赁部分场地,对外开展合作经营。合同生效后,**公司正常经营租赁楼层至2007年2月4日。在此期间,**公司向蒋日宗支付租金共计215250元,实际支付租金至2007年4月28日止。同时**公司还将部分场地转租给他人按合同经营。2007年2月4日,无为县**电器有限公司“金鹰电器城”租赁物业所在商业楼二楼发生火灾事故。结果,三楼也被烧毁,在该楼经营的部分产品也被烧毁。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令事故责任人对三楼进行加固修复。但**公司及其他转租人不配合,拒绝清理租赁物业内的火场物品。因此,加固和修复工作无法进行。尽管多方协调,但没有结果,致使租赁物业无法恢复原状,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另一项发现是:铜陵**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2007年4月28日,此后一直拒绝支付租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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