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优先权及其权利的行使 |
释义 |
税务机关对无担保债权优先征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在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前或者纳税人财产未被留置前的,应当在抵押、质押、留置前纳税。 纳税人不缴纳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的,以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相关知识点 一、哪些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二)受奖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暂停执行的,接受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中止执行。
.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裁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审计机关和报送奖励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6天。二是对拒不提供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给予何种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是本书编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律师网. 如果您对欠税的优先顺序和其他权利的行使类型有任何其他疑问或争议,请访问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律师网专业律师会在网上回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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