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查补充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销售(经营)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本行数据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补充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基金的扣除基数。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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