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
释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一)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在保证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联运、立体发展、功能整合、经济集约”的原则,对车站及相邻区域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土地市场化供应、一体化设计、统一共建开发利用,促进火车站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充分利用地面和地下空间,大力提升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形成铁路建设与城市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发展和城市化可持续发展。(2) 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发展相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遵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地方政府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协调车站及邻近地区的有关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综合供地与铁路建设的联动,实施火车站及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有效有序地推进铁路建设。(3) 既有铁路用地振兴与新老站区综合开发相结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通过自主开发、出让、租赁等方式盘活既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火车站及邻近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推动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火车站及邻近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筹资能力和收益水平。二是支持既有铁路用地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开发。地方政府要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规划既有火车站及邻近地区,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提升火车站及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指导车站改造和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推进地上、地下统筹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实现对外交通、城市道路、交通一体化公共交通。(5) 对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购买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区进行综合开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依法整合土地产权、合并、分割地块提供服务。政府在提供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土地时,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6) 推动铁路运输企业盘活现有各类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依法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在国家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依法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股份制企业之间进行投资(入股)、租赁或转让。(7) 鼓励和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铁路用地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功能相适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置。对分级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办理用地手续。三是鼓励新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八)支持统一共建新铁路站场和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建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联动的原则,与沿线地方政府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要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供应、立体开发、整体建设,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相应铁路站场、线路项目统一共建。(9) 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根据铁路新站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应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市场容量、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控制。(x) 明确车站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和车站的位置,对土地进行控制和储备。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车站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编制车站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时组织实施建设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编制,深化对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和建设顺序的要求,大力推进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现公交、出租车等多种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旅客出行换乘。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没有明确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十一) 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综合开发用地。铁路新站区综合开发用地实行市场化供应,土地供应公告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未确定的,可同时申请土地综合开发权。新铁路项目中标人可同时获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申请用地可按开发阶段协议一次性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已经确定,但土地综合开发权尚未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并统一车站、线路工程、相关规划条件和铁路建设要求应作为获得土地的先决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主要投资者取得的,统筹推进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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