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
释义 |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 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技术检查、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用药费用等费用。这些费用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病疾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 对于使用普通药品还是贵重药品,参照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受伤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应按公费医疗标准执行。比如冬虫夏草、补血康、人体白蛋白等药品均属公费医疗不能使用的贵重药品,所以在交通事故治伤病中使用此类药品通常是不予赔偿的。 对于是就地治疗及转院,由受害人选择。被告方不服的,承担举证责任。 误工费 相关司法解释对误工费给出了基本的计算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北京地区平均生活费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进行的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通常是依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 必要的营养费 这营养费并不是受害人自己认为应该补充营养而购买大量的营养品的费用,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需要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摄入必要营养的意见执行,医疗机构没有出具相关意见的推定不需要辅助营养治疗,所以,无需赔偿。 伤残赔偿金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还按照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确定,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比如,六十一周岁,那么,按十九年计算;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但具体的计算数额与伤残系数有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可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十级伤残对应总赔偿金额10%的赔偿比例,九级伤残对应20%,以此类推。也就是说如果60周岁,伤残为十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000元,那么,伤残赔偿金=30000*20*10%=60000。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依照此法同命同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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