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审批机关在哪里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征地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或者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的。(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3) 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 也就是说,征用土地超过70公顷的,无论是哪种类型的,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包括除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也包括35公顷以下的土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其总和超过70公顷。(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国务院涉及农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应当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征地审批手续不另行办理。因此,如果征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审批还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和土地征收计划,分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上述三个规划获批后,各省对土地管理仍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和原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仍应报省政府批准;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仍应报省政府批准不足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一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可以短至几个月,也可以长至一年以上。 3。征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地方案公告,然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随后,再次公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后,应当提交土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的,下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 国家严格的用地控制和审批程序,对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一进程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上述内容是对“征地审批权限在哪里”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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