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中村”拆迁重建,被征收人能否选择搬回来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因此可以选择回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城中村改造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城中村是这一问题的集中反映,它既不是农村的社区形式,也不是城市的社区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城中村是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被动城市化的产物。城市职业村与传统农村的户籍关系,主要表现为非职业性财产的占有、户籍性质的混合和经济水平的结合。城中村与城市社区的区别在于城中村失地农民的不稳定性和城中村管理的村治性。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村民身上。 村民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原有的土地和房屋能否得到合理补偿,失去房屋和土地后如何安排就业和养老等。 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利益诉求是:这种拆迁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和多变量,而高昂的交易成本将使投资转型的预期收益难以保证。 政府的主要利益诉求是规避财政压力,确保市场和社会稳定。这三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主要受以下制度因素的影响:一是土地资源的非商品化、非市场化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区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产权的变更形式,导致城市扩张中土地所有权的非市场化征收,限制甚至剥夺了城中村失地农民的合理收入。二是产权模糊的村集体经济。城郊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突出特点是产权关系不明晰。虽然大多数村民拥有所有权,但收入的具体控制和使用却被少数村干部垄断,导致所有权与使用权、知情权脱节。三是封闭式村(居)建和城乡分离的管理模式。城市社区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所有管理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前者统一规划、明流格局,统一建设管理;而村社区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所有管理费用由村集体承担。以村为单位,根据人口和财力采取不同程度的封闭建设,管理往往是独立的。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因此可以选择回迁。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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