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寿险监管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我国寿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动态系统,包括监管人、管理人、被监管人及其相互作用。我国寿险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寿险业成长过程中新问题的出现,寿险业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管,不仅关系到全国寿险业的成败,而且关系到大局的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寿险业而言,我国寿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仍属于综合监管,即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监管,其监管重点是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对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当然还有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纵观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史,实施综合监管有其特定的背景。然而,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种综合监管模式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呈现出种种不足。在某些方面,已经开始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改革。从保险监管目标来看,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赔偿或赔付。偿付能力监管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 虽然我国目前的寿险监管是以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原则为基础,但主要还是以市场行为合规监管为主,这主要是由于市场非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过度约束,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自身人员素质、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局限。在这种综合监管模式下,我国寿险监管虽然也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但水平仍然很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权数是实际资产与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的种类和确认比例由中国保监会规定。这种规定似乎不仅规定了偿付能力限额的一般规定,而且规定了偿付能力的保证。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关于实物资产类型及其确认率的文件。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限额不仅要考虑总额,还要考虑资产的风险。如何衡量各种资产的风险,如何规定实际资产的确认率,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过于粗糙和简单。 虽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只考虑了寿险公司的实际负债,没有考虑货币匹配、意外年度巨灾等其他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影响了计算的科学性而偿付能力标准的准确性,既不利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利于寿险公司的资本运作和经营安全。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我国缺乏科学的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 实施偿付能力监管,需要建立一套动态的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基础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远远没有跟上当前的形势。 (4)我国保险计算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尚未形成系统的精算师监管体系。另外,在目前的监管模式下,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是保费规模,这不仅容易导致虚增保费等各种违法行为,而且使新公司的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人身安全是每个人最关心的问题,而自己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因此,我国有一套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保险监管体系。以上是我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它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并在需要的时候为自己或他人减轻负担和烦恼。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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