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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如何辨认
释义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离婚时,法院已判决共同债务由对方承担,我还要承担责任吗?
    分析: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是法院的判决,也只是对夫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的划分,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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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