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准术语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
释义 |
标准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首先,什么是标准条款?标准条款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且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存在诸多差异,如格式条款的先验确定性和不可更改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仅要遵循《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通则,还有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如果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针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如果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标准条款。” 2。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一)格式条款的解释目的应是为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简单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大量的标准术语。由于大多数标准条款都是由强势方单方面制定的,因此对方无法讨价还价。“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模式往往会产生对对方不公平的条款。虽然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以当事人的共同意思作为条款解释的对象,探索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往往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此时,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摒弃“当事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以下特点集中体现了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解释目的:一是格式条款解释的对象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订立时的特殊环境和双方特殊意图的表达不应包括在解释的考虑范围内,而应基于合同类型的一般常识,即合同类型的一般用户能够理解的标准条款的含义,无论具体合同方或与合同双方具有相同能力和资格的人员的理解能力如何。其次,在解释中应考虑标准条款提供者(通常是企业)和对应方(通常是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各国都采取了“当对标准条款有疑问时,应损害条款起草人的利益”的解释原则,以实现具有广泛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标准条款解释的统一应基于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无论个别交易方是否缺乏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或个别交易方掌握的知识超过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都不会对条款的解释产生任何影响。当然,标准条款解释的统一是相对的,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在一定的贸易圈或专业群体内。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上述三个特点可以看出,格式条款解释的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平衡双方利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这也体现了现代民法注重具体人格、保护弱者、追求实体正义的模式(二)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我们也应该遵循严格解释原则,英国和德国法律规定的严格解释原则值得借鉴。严格解释,又称限制性解释,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在标准条款的解释中,对于合同中未规定或未完全规定的事项,不得类比或扩大某些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因为如果标准条款中未规定或未完全规定的事项,允许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简单的类比、扩展和补充,必然会对对方产生不利后果,违反公平正义。第二,如果一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则应从“最狭义”的含义来解释,主要是在解释免责条款时。在格式条款中,表意性强的一方使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来缩小其责任范围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也是格式条款弊端的主要表现。当免责条款存在歧义或歧义时,应遵循严格解释的原则,尽量减少免责;如果免责条款未规定是否免除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则应解释为仅免除违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规范比违约责任规范更具强制性,且更与公共秩序相关;当本条款的使用人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免责条款未规定免责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的,仅解释为免责无过错责任。第三,在标准术语中,有时会将具体事项逐一列出,最后用“其他”、“等”等词进行概括。“其他”、“等”中包含的内容应解释为与前面列出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类别。这种解释方法也是严格解释原则的体现。 (三)善意解释原则应受到约束。 善意原则对现代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是全面的。就合同内容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的功能。我国《合同法》还确立了合同解释的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豁免条款的调整上。它主要通过法院对合同的严格解释来控制免责条款。然而,如何限制善意解释的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各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防止基层法院滥用合同解释的司法权,法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下限制:第一,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基层法院法官是否有必要解释合同。这就使得基层法官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解释理由。第二,有权要求基层法官对某些类型的合同进行统一解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等内容在全社会已基本确定的标准合同,统一解释的要求更为严格。因为如果两个法院对同一保险条款的解释不同,公众是无法接受和理解的 应该说,法国最高法院对合同解释的上述限制可供参考。首先,它要求解释解释的理由,使法官在解释标准条款时能够更加谨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其次,它要求标准合同解释的统一,这不仅可以客观地限制法官对此类合同的任意解释,而且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保证善意解释原则的合理适用。中国立法中没有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面对合同解释的诚信问题,一方面要注意提高法官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立法,尽快制定一些具体规则。最高法院“善意批准本案”是毫无意义的,这一原则不得适用于最高法院(IV)对条款不利解释的限制当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毫无疑问,应针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然而,正如一位著名的英国法官在其判决书中写道的那样,有两种情况是标准条款:一种出现在前面,它将商业交易中的惯例固定为合同条款,例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