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当商标在海外注册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
| 释义 |
当商标在海外注册时,我们该怎么办?也就是说,商标通过初步审查后,直接颁发注册证书,然后进入异议期。任何人都可以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异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可以在异议申请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交。国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30日内提交;境外提出异议的,应当在60日内提交。 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该商标已注册的,可以宣布该商标无效。商标注册后,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其他国家的许可机关申请无效。以不正当竞争和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为理由,可以随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与原注册商标类似或者与他人其他权利冲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这将花费大量成本,并推迟其进入海外市场的步伐。所谓“治病不治病”,疾病预防远比治疗重要。中国企业在布局海外市场之前,很有必要做好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 国际商标注册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单一国家注册、区域注册和马德里国际注册 第一种是单一国家注册,即,商标注册申请根据每个申请国的法律提交给各国的商标当局。例如,中国企业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寻求美国商标法的保护;向日本许可办公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获得日本商标的法律保护 第二种是区域注册,即向一个地区的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其效力扩展到该地区的所有成员国。例如,当一家企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其效力延伸至所有欧盟成员国;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给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其效力应延伸至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第三个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即,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的相关议定书的规定,商标注释 商标保护 不利用国内知名商标的创建和保护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法保护该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部门认定为该国驰名的商标,无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国已加入该公约,并有义务执行该公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当《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注册,或被他人复制或模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时,应直接援引《巴黎保护驰名商标公约》的规定[4],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事实就是这样。中国法律只保护国内商标的注册商标,保护外国商标的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非国民享有《巴黎公约》赋予的“超国民待遇”的权利,不得在国内商标中享有。原因是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中国的驰名商标。根据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匆忙注册。这样的商标怎么会广为人知呢。因此,现行的商标专用权制度不仅不利于国内驰名商标的创设和保护,而且不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 基于上述情况,商标通常由其他国家注册,但在注册时,我们应该知道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只要商标的所有者是商标的所有者,我们就可以提出异议,但我们必须找到有力的证据。在证据面前,没有人会否认事实。 关于驰名商标的承认和保护有哪些规定 重要的商标保护程序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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