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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申请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释义

(1)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付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1%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申请保全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实际保存的财产数额,按下列标准支付: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的,应当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支付。(四)依法申请公示的,(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每件支付400元;(六)破产案件按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支付,(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支付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每件支付1000-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通知的,每件支付1000-5000元人民币。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每件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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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