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业务者上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
释义 | “上班路上出了事故,人已经不在了,这算不算工伤,该由谁来赔偿?”11月17日,眉县的朱*傅说,他外甥小帅在眉县联通分公司一营业厅上班,4日早上,在上班路上遇到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惨剧: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 小帅,今年20岁,家住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每天骑摩托车去眉县**分公司齐镇营业厅上班。朱*傅说,4日早7时50分许,外甥骑摩托车去上班,在眉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小帅受伤后抢救无效身亡。王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朱*傅说,事故发生后,家人就与眉县联通分公司交涉工伤事故赔偿,但至今无果。 昨日,中国**宝鸡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联通齐镇营业厅为刘某承包经营,今年2月,刘某与小帅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由小帅代理业务,刘某发放相关劳务费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代理者自行承担。目前公司正与小帅家属、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此事。 律师: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条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联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张*昌认为,如果该营业厅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用工主体资格,营业厅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营业厅实质上属于联通公司的组成部分,相当于联通公司的一个部门,办理的也是联通公司的业务,应当认定小帅与联通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联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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