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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串通招投罪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一、串通招投罪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串通招标的行为有哪些?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三、串通投标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本罪的处罚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招投罪大多都是属于单位犯罪,具体的犯罪手段也不能一概而论,所以总不能只要是针对此罪进行辩护的,辩护理由就全部都是一样的。个人认为,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词,其实是要求拟订辩护词的当事人最起码对当前刑事案件的法律知识有着非常专业的了解才行,犯罪嫌疑人自己根本就写不好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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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