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交房要付哪些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逾期交房的表现形式: 1、开发商未通知交付或者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 2、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通知了购房人接房,但购房人认为房屋未达约定的交房条件,因此拒绝领取钥匙,继而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 二、逾期交房的原因: 1、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 2、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房屋未能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3、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规划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的期限交房。 4、开发商工作失误,开发商本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但因工作中发生失误,迟延通知购房者收房。 5、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拒绝受领:包括一般质量问题、房屋质量不合格、规划和设计变更(如面积或结构改变)。 6、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作出说明和允诺,但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装饰、设备等不合约定,导致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责任。 7、因出卖人未取得相关许可,随意承诺如“承诺买受人子女指定学校入学”,无法按期为买受人办理承诺的相关手续,买受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逾期责任。 三、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出卖人支付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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