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审理期限 |
释义 | 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 离婚诉讼注意事项 离婚诉讼审理期限 1、司法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由法院主持,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是裁判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2、审理期限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 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原被告本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诉讼离婚容易产生的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Ψ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 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 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二: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 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 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ν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Υ。 误区三: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有 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δ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 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六:可以求偿青春损失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û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八:不带孩子就不抚养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û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误区九: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误区十:对隐瞒财产不能主张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δ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诉讼离婚步骤 1、起诉离婚时需提交的材料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离婚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ÿ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 ⑴ 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⑵ 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⑶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⑷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⑸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⑹ 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⑺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⑻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λ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⑼ 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λ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⑽ 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⑾ 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离婚诉讼审理期限相关文章: 离婚诉讼时效问题解答 离婚诉讼时效问题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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