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劳动法合同期满补偿标准 |
释义 |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破。原《劳动法》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也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明显鼓励和引导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同样,这里的“月工资”也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存在用人单位在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这是因为劳动者已经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此时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上述情况对小刘不予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续签合同,劳动者认为影响自己权益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相应影响。如果你想找律师,你可以来律师网当类似的事情发生时寻求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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