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
释义 |
一、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如亲自到场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公证员上门为其办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单方撤销赠与。赠与财产如为不动产或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办理赠与公证后,还应当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 二、公证处的管辖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合同签订地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赠与书、受赠书公证的,分别由赠与人、受赠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赠与书、受赠书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如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也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三、赠与公证的材料 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折、存单、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等。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由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证赠与公证行为的合法有效。赠与公证不仅在双方之间生效,也对赠与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具有约束力。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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