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婚男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释义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重婚罪的案件,2014年12月25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邓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邓某与郑某于2010年春天认识,并于同年9月份确立恋爱关系,邓某声称已离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5月19日两人在郑某老家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在合肥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郑某催促邓某办理结婚登记,邓某以工作忙为由拖延。2013年郑某经常联系不上邓某,到2014年失去联系,邓某也不付孩子生活费。后郑某经调查发现,邓某与妻子李某并未离婚,遂以邓某重婚为由报案。 被告人邓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已与其和解,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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