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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什么
释义
    行政诉讼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什么?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行政证据的审核认定
    1. 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⑵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⑵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⑶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⑷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什么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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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