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
释义 |
一、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 2、其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3、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二、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的种类又划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三、与土地征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秋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综上可知,单独选址建设最主要的就是补偿的问题,这个具体还是要看当地政府的规定。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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