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非法买卖枪支 判刑一年六个月 |
释义 | 4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对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一审宣判,武陵区男子龚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7年10月,龚某在同案犯唐某(已判刑)处得知同案犯胡某(已判刑)可买到枪支弹药,便找到胡某要求购枪。同年11月底,龚某在火车站大市场副食品城胡某经营的深港皮鞋店二楼卧室内,在胡某、余某等人的参与下,将同案犯郝某(已判刑)送来的一支仿冲锋枪式样的单管霰弹猎枪及5霰弹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案发后,枪支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该枪为枪支,具有较强杀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龚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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