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三)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 (2)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招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招标管理机构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刊登资审通告、招标通告—→资格预审(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发放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招标预备会(招标管理机构监督)—→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开标—→评标—→招管理机构全过程监督—→中标—→合同签订 ![]()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次,明确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过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把握好工程招标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把握好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对于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权限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开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严格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八,拟制好招标文件 (一)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特别注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②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③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④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⑤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②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④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⑤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⑦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⑧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⑨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⑩拟选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九,把握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相关规定是: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关于建设工程需要我们对招标流程非常的熟悉,而且这对于负责招标的人来说也是必须了解的,在招标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