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涉外合同适用强制性规定? |
释义 | ![]() 一、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 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二、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涉外合同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 (一)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四、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民法通则》第142条、145条、150条就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128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见于第268条、269条、第276条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关涉外合同的规定主要是第184条、188条、190条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七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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