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的定价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市场竞争中合理制定价格,获取合法利润。 (2)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政府指导价具有双重定价主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价格。 (3)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新产品一般指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或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等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销阶段的销售价格。试销价格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为正式价格,按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特定产品是指不允许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产品,如武器等军工产品。特定产品不允许经营者自主制定试销价格。 (4)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当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来自外部任何方面的侵犯时,经营者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检举、控告其侵权行为。 同时,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公民、法人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遵守法律、法规,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是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必须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内。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执行,不得更改。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可以向政府反映。在政府未改变价格前,必须严格执行。 (3)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政府应用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措施,一般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是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需要。经营者严格执行政府采取的措施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4)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有利于保证交易过程中贯彻“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因为明码标价制度有利于消费者很快地了解商品的价格、品质,有利于消费者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同样.对经营者也是有利的,因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可以大大节约讨价还价费用,减少推销员和售货员,有利于连锁店、超市等商业组织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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