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程序 |
释义 |
企业征地的程序是什么? 1。农用地转用征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土地使用者在初步选定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看是否符合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令第7号)的要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方可办理审批手续。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土地管理部门在禁止期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二是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符合建设部门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业用地转让或者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后,市、县在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是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对已经预审的项目,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和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预审申请。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二)预审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总规模、总类型、补充耕地初步规划;(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结合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涉及秘密军事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 4。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初审申请或者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4用地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局办理项目审批、规划和环境保护许可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缴纳审批费。部分建设项目还需按照《建设项目(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5) 用地单位应当持上述批准文件向原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供地等规划,分为不同类型,经人民政府批准在各个层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能源、交通、水利、矿业、军事等需要单独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报批;实施后,经国务院批准,需要单独建设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另外,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占用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不需要编制补充耕地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集体农用地,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没有必要制定征地计划。(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道直辖市(四)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按照年度用地情况分批实施规划。(五)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六)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七)需要征用其他耕地70公顷以上的。7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农用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款由土地使用者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政府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也可以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的用地单位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三。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其他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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