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地征用程序 |
释义 |
对一些特殊类型土地的征收,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外,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执行特殊程序。在我国,林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类型,其使用和管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森林法》等专门法律的规范。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前,征用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地使用批准。
1。土地利用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应当填写《林地利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占用、征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三)项目用林可行性报告(四)与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不含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 2。批准机关。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在35公顷以上,其他森林面积在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被征收林地面积不足前款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在重点林区占用、征用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用地单位需要在批准的林地上砍伐林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3。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处窗口;(2) 省林业厅权限内的林地征占用项目,经省林业厅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出具林地使用批准书;(3)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付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核下发《林地使用批准协议书》;(四)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持林地使用审批同意书。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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