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的保护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动产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解决侵犯财产权问题的四种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解决。调解由第三方协商进行。有两个仲裁案件。一种是专门的仲裁机构,通常设立在专门的行政机关。调解可以由专门的仲裁机构主持。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动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仲裁解决可以在仲裁过程中解决。仲裁委员会不能裁决的,裁决后不得提起诉讼。这一原则由《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确定。动产物权诉讼由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院确认。生效的仲裁或者生效的判决致使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动产物权必须依法登记的,新的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并通过执行程序对动产物权进行登记。对于这类物权登记申请,行政机关一般不审查法律文书的实质性内容,只能根据法院的协助办理文书来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被执行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债权人未及时申请执行的,逾期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受理未经法院执行的动产物权登记申请,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2。请求确认。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这种要求可以向对方提出,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三。返回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动产的一方返还原物。这种要求可以向对方提出,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物权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排除危险。这种要求可以向对方提出,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排除妨害、排除危险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凭动产所有权证书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排除或者排除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限期履行行政职责。因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或者国家赔偿。 5。第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动产损害责任人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动产原状。这种要求可以向对方提出,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 6。民事责任索赔。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六种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根据侵权情况合并适用。除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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