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征地拆迁中的水、热、气、电及开路行为 |
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造成损失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首先,中国法律对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路权有保护性规定。 对于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合同法以及水、热、气、电等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有具体规定。 (1)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便相互遵守。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非法用电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用户。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用电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服务中断需要事先通知。我国《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正常发电和供电系统条件下,不间断地向用户连续供电。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非法用电需要中断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用户。《供用电条例》还详细规定,供电人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公告。(3) 及时修理的义务。《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停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修复,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供水、供热、供气的法律法规也有上述类似规定。(5) 妨碍交通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第二,被征收人以非法手段强制搬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涉及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的犯罪。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公务员所采取的惩罚措施。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从轻到重共有六种处罚,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什么?行政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精神,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本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时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赔偿责任机关。民事赔偿。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损害的,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安地征地拆迁律师团石×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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