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噪声扰民 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
释义 | 案情叙述 2002年5月,业主李某夫妇居住的北京市丰台某小区房屋内,开始有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使其根本无法正常休息与生活,经多次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反映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4年9月,业主李某委托了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住房噪声进行测量,监测结果显示主卧室的噪声最大,超过国家标准10多个分贝。业主李某认为,长期的噪声振动及干扰,直接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休息、生活和孩子的正常学习,危害了一家人的身心健康。因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住房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对业主李某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其有责任彻底改善原告的住宅环境质量,保障该楼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长期噪声超标的住宅生活环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亦应作出相应赔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夫妇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判决后,被告公司一直拒绝履行义务,后在法院强制执行下,将10万元赔偿金交到业主李某手中。 打官司策略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业主李某起诉开发商要求停止侵害,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业主居住房屋的地下室安置水泵,其噪音给业主休息、生活带来影响,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业主房屋内感受到的噪声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但是该噪声已使业主感到生活、休息不适,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应当说此种情况不在少数,很多业主对此意见很大,该噪声有时还会引来共振,已经影响到业主生活、休息。比如,业主房屋对面物业公司安装的冷凝塔,发出的轰鸣声。业主购买房屋后,享有房屋居住环境权,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放置水泵、冷凝塔等噪声源,破坏业主良好的居住环境,以及正常的生活、休息,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另外,从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相邻关系上看,一方实施的行为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此问题,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会提出抗辩理由,认为噪声没有超过国家标准无需赔偿,但是,开发商作为卖房人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可能存在影响居住环境的情况,如实告知业主,业主享有知情权。如未告知,不仅是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如物业公司安置的噪声源,那么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其主要宗旨是维护业主的居住环境权,所以其应当将噪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业主的侵害。 二、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一般居民区的噪声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40分贝,如经检测业主房屋内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我们可以将业主受侵害权利归纳到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不是由于开发商、物业公司安置的噪声源,而是由于其他业主家里的设施造成的噪声,是否有权以管理不当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是其他业主造成的,物业公司也予以协调但没有结果的,应当与物业公司无关,其不构成侵权。受侵害业主可以起诉侵权业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另外,如遇开发商将底商租给某餐饮公司,餐饮公司安装的大型冷凝塔,给业主带来巨大噪声,此种情况下,受侵害业主应当将开发商与餐饮公司共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一般应当起诉安装者某餐饮公司,但是,如安装时开发商同意,并且双方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该设备由归开发商所有,已属于共同侵权。从诉讼技巧讲,也应将二者共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时,应当注意:一、确定噪声源产生的原因,并确定侵权主体;二、受侵害业主应当确定以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作为案由,并记录噪声污染的时间过程;三、提供证据证明生活、工作、学习受到严重影响;四、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噪声进行检测,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标准;五、可以与相关业主共同起诉;六、业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数额不宜过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专家提示 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约》、《业主手册》的规定或约定,维护业主正常的、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业主反映的影响正常生活、休息的噪声问题,应当及时协商解决,避免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就噪声问题选择检测机构时,一定要请政府部门认可的,由专业检测权利的机构进行。 法律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 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1.1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1.2 适用区域的划定 1.2.1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单位:等效声级Leq (dBA) ----------------------------------------------------------------- 适 用 区 间 昼 间 夜 间 ------------------------------------------------------------------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 60 50 工业集中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 1.2.5 “商业中心” 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 “工业集中区” 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1.2.8 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如风机、排气噪声)。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如短促鸣笛声)。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监测方法 2.1 本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一米,传声器高于地面一点二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例如窗外一米处)。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2.2 本标准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CBH1.2—82《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1.2指定地点环境噪声监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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