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达到主体结构验收所需的条件 |
释义 | 一、如何达到主体结构验收所需的条件 1.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全部施工完成,并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质量保证资料,参建各方面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审查齐全,符合要求(资料应提前五天报监督科审查); 3.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必须全数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 4.现浇砼构件钢筋保护层检测合格(若需处理应有设计验算核定单或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装饰装修阶段安全评估合格; 6.门窗框必须全数按设计、规范标准安装到位; 7.不同材质交接处和抹灰层厚度35mm时,防止墙面开裂的措施必须全部设置到位(增设钢丝网,每边宽度100mm); 8.接线盒内的锁口套圈必须设置到位; 9.有防水要求的楼面除门洞外,必须全部设置高度120mm、宽度同墙宽的C20砼翻高; 10.楼板(每间)厚度必须全部测量完成,并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形成签字齐全的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要求对方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三、工程验收质量问题有哪些 1.工程质量缺陷 法律网提醒,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3.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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