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多份遗嘱涉及的遗产继承问题 |
释义 | 一、如何处理多份遗嘱涉及的遗产继承问题 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多份遗嘱涉及的遗产继承问题: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继承需要公证吗 法律网提醒您,只有公证遗嘱需要公证,其他的遗嘱不强制要求公证,可有遗嘱人自行选择是否要公证。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提供最大的证据保障,公证书无需举证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三、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范围 遗嘱继承人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等。即遗嘱继承人一般没有特殊限制,可由被继承人自行指定。但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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